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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及关税的计算   [ 日期:2011-10-27 17:25:32 ]   [ 来自:本站原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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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IF价格

  以我国口岸CIF价格、CIF价格加佣金价格、CIF价格加战争险价格成交的或者和我国毗邻的国家以两国共同边境地点交货价格成交的,就分别以该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CIF价格
  进口关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

  [例1] 某进出口公司从日本进口甲醇,进口申报价格为CIF天津USD500000。当日外汇牌价(中间价)为USD1=RMB8.64;税则号列:甲醇应归入2905.1100,税率12%。
  先计算出甲醇的完税价格如下:
  USD500000×8.64=4320000(元)
  再计算出甲醇应缴的进口关税如下:
  4320000×12%=518400(元)

  2.FOB价格。

  以国外口岸FOB价格或者从输出国购买以国外口岸CIF价格成交的,必须分别在上述价格基础上加从发货口岸或者国外交贷口岸运到我国口岸以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若以成本加运费价格成交的,则应另加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内应当另加的运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原则上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算。若无法得到实际支付金额时,也可以外资系统海运进口运费率或按协商规定的固定运杂费率计算运杂费,保险费则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FOB+运费)/(1-保险费率)

  [例2] 某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进口硫酸镁5000吨,进口申报价格为FOB旧金山USD325000,运费每吨USD40,保险费率3‰,当日的外汇牌价(中间价)为USD1=RMB8.64。
  先计算运费如下:
  5000×40×8.64=1728000(元)
  再将进口申报价格由美元折成人民币如下:
  325000×8.64=2808000(元)
  最后计算完税价格如下:
  完税价格=(2808000+1728000)/(1-3‰)=4536000/0.997
  =4549648.95(元)≈4549649(元)
  经查找,硫酸镁的税则号列为2833.2100,税率10%,计算该批进口硫酸镁的进口关税额如下:
  进口关税额=4549649×10%=454946.90(元)

  [例3] 某单位委托香港某公司自英国进口柚木木材,运费为44200元,保险费率为0.3%,佣金为CIF价格3%,进口申报价格为CIF香港USD580000,当日的外汇牌价为:USD1=RMB8.64。
  先将进口申报价格折合为人民币如下:
  580000×8.64=5011200(元)
  再计算完税价格如下:
  完税价格=(5011200×103%+44200)/(1-0.3%)
  =5221400.20(元)≈5221400(元)
  经查找,柚木木材的进口税则号列为4407.2910,税率为9%(优),计算该批进口袖木木材的进口关税额如下:
  进口关税额=5221400×9%=469926(元)

  3.CFB价格(货价加运费价格,或称含运费价格)。

  以货价加运费价格成交的,应当另加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GFR/(1-保险费率)

  [例4] 某进出口公司从日本进口甲醛17吨,保险费率0.3%,进口申报价格为CFR天津USD306000,当日的外汇牌价(中间价)为USD1=RMB8.64。
  先将进口申报价格由美元折合成人民币如下:
  306000×8.64=2643840(元)
  再计算完税价格如下:
  完税价格=2643840/(1-0.3%)=2651795.39(元)≈2651795(元)
  经查找,该进口货物税则号列为2912.1100,税率为10%(优),计算该进口货物的进口关税额如下:  进口关税=2651795×10%=265179.50(元)
  为了计算方便,可先计算出常数。其计算公式如下:
  常数=1/(1-保险费率)
  再计算完税价格。再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CFR价格×常数
  对个别货物实际没有支付运费,以及货物没有投保的,在计征时可酌加运费和普通保险费。
  由陆路进口的货物,在计算完税价格时,所有应加运费等均均应计算至该货物运抵我国国境为止。

  4.正常批发价格。

  若海关不能确定进口货物在采购地的正常批发价格,则应以申报进口时国内输入地点的同类货物的正常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以及进口后正常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作为完税价格。如果国内输入地点同类货物的正常批发价格不能确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时,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1)不征国内税货物的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国内市场批发价格/(1+进口优惠税率+20%)
  (2)应缴纳国内税的货物应当扣除国内税,计算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国内市场批发价格/[1+进口关税优惠税率+20%+(1+关税税率)/(1-代征税税率)×代征税税率]
  (注:以上两公式分母中的20%为需从批发价格中减除的费用利润。)

  [例5] M公司经批准从国外进口一批护肤护发品,其CIF价格已无法确定,进货地国内同类产品的市场正常批发价格为925000元,国内消费税税率为8%,设进口关税税率为15%。要求计算该批护肤护发品应纳的关税。  完税价格=925000/[1+15%+20%+(1+15%)/(1-8%)×8%]=925000/1.45 
     =637931(元)
  应纳进口关税税额=637931×15%=956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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